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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修订稿)

浙江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工业大学校友会”, 其英文译名为: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JUT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工业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联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增强浙江工业大学校友的凝聚力,扩大浙江工业大学在海内外的影响,发扬浙江工业大学传统,为浙江工业大学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建设区域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做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工业大学机关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党建工作机构浙江工业大学机关党委对有关事项的审查、审核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18号浙江工业大学朝晖校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联络浙江工业大学校友;

() 编辑出版《浙工大校友》报和《浙江工业大学校友》期刊及有关宣传校友的资料,开办浙江工业大学校友网,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平台;

() 统筹管理浙江工业大学校友基金。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章程;

() 有加入本会意愿;

() 浙江工业大学校友,包括:浙江工业大学各个时期(包括浙江工学院、浙江化工学院、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杭州船舶工业学校、衢州化工专科学校、浙江化工专科学校、杭州化学工业学校及其前身的各工业学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

第九条 符合以上条件,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本会会员而对浙江工业大学的 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校友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经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学校资助;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修订稿经2023102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与各地依法成立的浙江工业大学校友会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但无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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